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畢業偽稱文憑遺失呈請補發文憑者構成刑律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罪
偽造私文書如與他人權利義務無關自不得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