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21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2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毕业伪称文凭遗失呈请补发文凭者构成刑律第二百四十一条之罪

  伪造私文书如与他人权利义务无关自不得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