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毕业伪称文凭遗失呈请补发文凭者构成刑律第二百四十一条之罪
伪造私文书如与他人权利义务无关自不得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