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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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章程第三條所列核准及覆審兩種決定不能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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