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8 頁 | |
(一)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母,非專指生母兼包嫡母、繼母而言。
(二)妾於所出之子,自係直系尊親屬。
(三)精神狀態包括於健康狀態中,但刑法第二十條第五款,非專就精神狀態而言。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隱匿指夜間隱匿而言。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之所有物,專指動產 (參照院字第二三四號解釋文)。
(六)具體案件依照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不在解釋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