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為匪司賬並為登記被擄人姓名住址家產者此種行為如果確有犯罪故意應以準正犯論又擄掠婦女欲為妻妾者係犯略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