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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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4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4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4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攬種情形其預繳之押租若經返還即可令佃人退佃是尚不能認為有永佃權存之在佃戶私相轉頂業主當然不受拘束該地習慣應有法之效力

  欠租在二年以上或一年內有意抗欠顆粒不交者自許撤佃

  雖不欠租地主實欲自種或因其他情形亦許收地惟佃戶所受損失須給相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