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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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9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9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9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燒毀或毀壞自己與他人公共所有物仍應以他人所有物論

  管理樂戶妓女章程第十二條二款無論與刑律傷害罪條文有無關涉之效力既較行政章程為強對於處罰之人仍得提起公訴

  開設煙館因供人吸食兼售煙膏自係一罪若以販賣之意思另行出售者則應更論販賣之罪

  印花稅法應科罰金之案件既由審檢衙門處罰如有不服自應由上級審檢衙門受理

  證人所處罰金係秩序罰性質應製作決定如有不服亦得聲明抗告

  再審案件如經再審衙門將其原裁判撤銷則原上告審判決無所附麗當然失其效力不生撤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