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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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毁或毁坏自己与他人公共所有物仍应以他人所有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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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烟馆因供人吸食兼售烟膏自系一罪若以贩卖之意思另行出售者则应更论贩卖之罪
印花税法应科罚金之案件既由审检衙门处罚如有不服自应由上级审检衙门受理
证人所处罚金系秩序罚性质应制作决定如有不服亦得声明抗告
再审案件如经再审衙门将其原裁判撤销则原上告审判决无所附丽当然失其效力不生撤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