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66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6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詢情形,甲罪未裁判前,乙罪業已裁判確定,自應專就甲罪審斷,合與乙罪原處之刑,依刑法第七十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