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8 頁 | |
所詢情形,甲罪未裁判前,乙罪業已裁判確定,自應專就甲罪審斷,合與乙罪原處之刑,依刑法第七十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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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情形,甲罪未裁判前,乙罪業已裁判確定,自應專就甲罪審斷,合與乙罪原處之刑,依刑法第七十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