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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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询情形,甲罪未裁判前,乙罪业已裁判确定,自应专就甲罪审断,合与乙罪原处之刑,依刑法第七十条定其应执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