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5日 |
檢察官根據司法警察官偵查之結果,或就其他方面所得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不能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自不得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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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5日 |
檢察官根據司法警察官偵查之結果,或就其他方面所得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不能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自不得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