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0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0、29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根据司法警察官侦查之结果,或就其他方面所得证据,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诉,不能谓起诉之程序违背规定,法院自不得谕知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