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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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1 頁 | |
來呈所稱損害賠償,如其損害因不遷讓而生,并附帶於遷讓之訴而為請求者,依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縱使請求之金額超過初級管轄權之範圍,仍應屬初級管轄,否則應以金額定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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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1 頁 | |
來呈所稱損害賠償,如其損害因不遷讓而生,并附帶於遷讓之訴而為請求者,依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縱使請求之金額超過初級管轄權之範圍,仍應屬初級管轄,否則應以金額定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