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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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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呈所稱損害賠償,如其損害因不遷讓而生,并附帶於遷讓之訴而為請求者,依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縱使請求之金額超過初級管轄權之範圍,仍應屬初級管轄,否則應以金額定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