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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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2 頁 | |
未設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省分之縣司法公署,所判決之反革命案件,如果確定後,具備再審原因,參照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趣旨,應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管轄之原則,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管轄再審之機關,至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所稱之臨時法庭,以在剿匪區域內者為限,不得與各縣司法公署同視,尤與此類案件之再審管轄權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