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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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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訴人對於縣知事之判決呈訴不服應由審廳准駁但檢察官仍可為獨立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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