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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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0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6、25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呈送覆判之案件,初判認定事實及援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均無錯誤,惟未依減刑辦法減刑,覆判法院自應適用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更正判決,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四條僅規定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案件,審判期日檢察官得不出庭,但仍應由法院通知檢察官,無論檢察官曾否出庭,案件判決均應將判決正本送達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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