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有報官或救護之義務而不報官或救護者可依不作為犯之例處斷否則均不為罪至官人若係有警察職務者應照刑律第一四六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