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有报官或救护之义务而不报官或救护者可依不作为犯之例处断否则均不为罪至官人若系有警察职务者应照刑律第一四六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