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不動產之執行自非依拍賣方法辦理不可惟須先查明該債權人等之債權果係確實並非串冒且於前訴賣產有不能知情非其懈怠情形始得准予另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