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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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5 頁 | |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2 條 ( 18.02.05 ) |
外國女子嫁與中國人為妻,於其為中國人妻時,依國籍法第二條之規定,已取得中華民國之國籍者,其婚姻關係雖因重婚而經法院宣告撤銷,但國籍法并無因此而喪失其已取得之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則其已取得之中華民國國籍,自不因之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