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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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5 页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 条 ( 18.02.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外国女子嫁与中国人为妻,于其为中国人妻时,依国籍法第二条之规定,已取得中华民国之国籍者,其婚姻关系虽因重婚而经法院宣告撤销,但国籍法并无因此而丧失其已取得之中华民国国籍之规定,则其已取得之中华民国国籍,自不因之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