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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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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司法施行前之股份有限公司,如確係公司組織,依公司登記取締辦法而定,祇須登記,不生創立會召集之問題,若不合於公司組織,并經主管官署撤銷登記,即應由七人以上之新發起人召集創立會,與原來發起人是否存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