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8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6 頁 | |
公司法施行前之股份有限公司,如確係公司組織,依公司登記取締辦法而定,祇須登記,不生創立會召集之問題,若不合於公司組織,并經主管官署撤銷登記,即應由七人以上之新發起人召集創立會,與原來發起人是否存在無關。
←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2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6 頁 | |
公司法施行前之股份有限公司,如確係公司組織,依公司登記取締辦法而定,祇須登記,不生創立會召集之問題,若不合於公司組織,并經主管官署撤銷登記,即應由七人以上之新發起人召集創立會,與原來發起人是否存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