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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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司法施行前之股份有限公司,如确系公司组织,依公司登记取缔办法而定,祇须登记,不生创立会召集之问题,若不合于公司组织,并经主管官署撤销登记,即应由七人以上之新发起人召集创立会,与原来发起人是否存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