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判決之刑事案件未經傳同原告訴人宣示係屬程序違法上級審則應依法受理予以指正無庸發還補行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