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判决之刑事案件未经传同原告诉人宣示系属程序违法上级审则应依法受理予以指正无庸发还补行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