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起訴未繳納審判費或繳不足額而第一審法院忽於調查時不問係由何造上訴第二番法院除認有不可補正之情形外仍應限期令其補正惟因其不遵行而為駁斥其訴之判決則須於上訴合法時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