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起诉未缴纳审判费或缴不足额而第一审法院忽于调查时不问系由何造上诉第二番法院除认有不可补正之情形外仍应限期令其补正惟因其不遵行而为驳斥其诉之判决则须于上诉合法时始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