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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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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5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公務員在懲治貪污條例施行後,因辦理兵役,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因管理壯丁詐取壯丁或其親屬財物,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七款或第三條第五款處斷,其審判程序應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之規定。

  (二)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其行為地既在廣西省禁賭辦法施行區域以內,即應依同辦法第四條論科,至其違警行為,已觸犯特別刑事法令,應適用該項法令論處,自不能更依違警罰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