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6日 |
(一)公務員在懲治貪污條例施行後,因辦理兵役,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因管理壯丁詐取壯丁或其親屬財物,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七款或第三條第五款處斷,其審判程序應適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之規定。
(二)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其行為地既在廣西省禁賭辦法施行區域以內,即應依同辦法第四條論科,至其違警行為,已觸犯特別刑事法令,應適用該項法令論處,自不能更依違警罰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