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0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3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對於特種刑事案件,既無不得提起自訴之特別規定,則該項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固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惟已依法移歸法院之案件,依同條例第二項,即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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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3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對於特種刑事案件,既無不得提起自訴之特別規定,則該項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固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惟已依法移歸法院之案件,依同條例第二項,即不得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