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0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20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1號解釋》
院解字第3202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懲治漢奸條例施行之日起犯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經通緝而罪證確實者,雖在裁判前死亡,概依該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