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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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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0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1号解释》
院解字第3202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惩治汉奸条例施行之日起犯该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罪,经通缉而罪证确实者,虽在裁判前死亡,概依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