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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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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对于特种刑事案件,既无不得提起自诉之特别规定,则该项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所定,固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惟已依法移归法院之案件,依同条例第二项,即不得再行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