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0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3日 |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对于特种刑事案件,既无不得提起自诉之特别规定,则该项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所定,固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惟已依法移归法院之案件,依同条例第二项,即不得再行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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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3日 |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对于特种刑事案件,既无不得提起自诉之特别规定,则该项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所定,固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惟已依法移归法院之案件,依同条例第二项,即不得再行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