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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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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7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對於特種刑事案件,既無不得提起自訴之特別規定,則該項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固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提起自訴,惟已依法移歸法院之案件,依同條例第二項,即不得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