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0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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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2 頁 | |
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條但書規定外,本不應停止執行,縱令再審人於再審結果得有勝訴判決,其因強制執行致受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亦祇可另行請求對造賠償要不得因預防損害,據為停止執行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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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2 頁 | |
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條但書規定外,本不應停止執行,縱令再審人於再審結果得有勝訴判決,其因強制執行致受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亦祇可另行請求對造賠償要不得因預防損害,據為停止執行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