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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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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对于确定判决声请再审,除依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五条但书规定外,本不应停止执行,纵令再审人于再审结果得有胜诉判决,其因强制执行致受不能回复原状之损害,亦祇可另行请求对造赔偿要不得因预防损害,据为停止执行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