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68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條但書規定外,本不應停止執行,縱令再審人於再審結果得有勝訴判決,其因強制執行致受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亦祇可另行請求對造賠償要不得因預防損害,據為停止執行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