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2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22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2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2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既決人犯在監犯罪應認為再犯經審判確定後應別以決定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