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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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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2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2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2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既决人犯在监犯罪应认为再犯经审判确定后应别以决定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