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代人購賣煙土吞沒賣債應查明如於受託後起意吞沒賣債係幫助販煙及侵占應論俱發如以吞沒意思擔任代賣係幫助販煙及詐財應從一重處斷均與民法不當利得法理尚無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