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控訴審受諭知新闕席判決之當事人因確係濡滯日期經上告審駁回上告後提出新證據聲請再審本不合法惟此項法埋大理院業經酌予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