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49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44年7月27日

解釋爭點[编辑]

印花稅法罰鍰之性質暨責任要件?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5 頁

解釋文[编辑]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