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49 號
民國 44年7月27日
印花稅法罰鍰之性質暨責任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5 頁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