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所稱之出征抗敵軍人,以直接參與作戰之軍人軍屬為限,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甚明,軍事委員會銓敊廳服役科科長及通信兵學校獸醫,均非直接參與作戰之軍人軍屬,其家屬自不得享受該條例之優待,況出典人向典權人回贖典物,與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無涉,典權人縱為出征抗戰軍人或其家屬,亦無援用該條拒絕出典人回贖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