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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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20 頁 | |
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所稱之出征抗敵軍人,以直接參與作戰之軍人軍屬為限,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甚明,軍事委員會銓敊廳服役科科長及通信兵學校獸醫,均非直接參與作戰之軍人軍屬,其家屬自不得享受該條例之優待,況出典人向典權人回贖典物,與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無涉,典權人縱為出征抗戰軍人或其家屬,亦無援用該條拒絕出典人回贖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