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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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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該區長果別無不法所有之意思,尚不能成立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或第六款之罪,應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處斷,並應注意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