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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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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该区长果别无不法所有之意思,尚不能成立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或第六款之罪,应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处断,并应注意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