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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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7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7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70號解釋附件表示本文民國八年(1919年)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選舉議長效力應查照省議會暫行法第三十六條辦理檢舉犯罪與該項選舉效力及議決案無關惟刑律犯罪應以國會及地方議會議員之選舉為限至大理院解釋除法院編制法三五條但書情形外自有拘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