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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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7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7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7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權代理行為如本人表示追認者須有使其行為發生效力之意思